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恒通赛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港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受理执行的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恒通赛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系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因执行标的额(423928.59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高昌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将吐鲁番仲裁委员会(2018)吐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指定由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卢路
审判员付劲松
审判员南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