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529号之一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福州东路670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大酒店B幢2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汇金壹号C幢四层401、402号。 主要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吐鲁番市高昌区。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新0109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02,692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明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02,6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