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19号
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朝来科技园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23175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461929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游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冉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