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志平,男,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实际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
本院(2020)鄂钟088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93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