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5262号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白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计877元,由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明
书 记 员 李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