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487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水印华府****。
法定代表人:王勤和。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柏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div>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8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科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5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王勤和、邹飞虹名下位于岳阳市平江县南江镇马鞍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南字第**)的产权变动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