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177号
原告:**和,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红会,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名称: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金实小区宏实园11幢1**90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253411。
委托代理人:***,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蓝光昆仑中心商务办公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333326。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女,汉族,1993年12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池南路10号1栋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312060020,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和诉被告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林公司)、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19年3月6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怡林公司和蓝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对被告云南怡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蓝光和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