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异2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吕则彪,经理。
在本院执行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霖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21年8月5日,***获知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经确认,系(2021)鲁0305执1835号执行案件。现提出如下异议:本案执行依据为(2011)临民重字第10号法律文书,该案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裁定,于2012年7月2日公告送达,奥霖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立案为2021年6月24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奥霖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裁定该案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与张延龙、奥霖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2009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判决:奥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99109元。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1月1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淄民再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08)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院重审。201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1)临民重字第10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奥霖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受理,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奥霖公司收到本院(2011)临民重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故***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对***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的异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