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异54号

案外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7006号。

法定代表人:吕则彪,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

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挚联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霖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对执行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300号1号楼105号房产(产权证号:06-1049195,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奥霖公司称,请求停止对其所有的涉案房产的执行。法院查封的金挚联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属于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与金挚联公司在周村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涉案房产折抵案外人欠款388040.00元。涉案房产现在属于案外人所有,请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奥霖公司与金挚联公司与2018年7月26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涉案房产折抵奥霖公司欠款388040.00元,双方暂时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待具备条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周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产籍档案证明》显示,涉案房产的产权人姓名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该房产于2014年8月4日起被本院多次查封至今。

上述事实,有执行卷宗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奥霖公司要求停止对涉案房产执行有无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奥霖公司要求停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事实依据为,涉案房产为金挚联公司所有(因不具备条件,故未过户给奥霖公司),但其并未提交证明该主张。实际上,涉案房产现登记在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而非金挚联公司名下。故,奥霖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洪胜

审 判 员 卫雁冰

审 判 员 邢 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帅

书 记 员 高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