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6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7006号。
法定代表人:吕则彪,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溪强,经理。
被执行人:王溪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王溪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6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审判员 孙即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从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