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555号之一
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8947D。
法定代表人:吕春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725534376J。
法定代表人:吴开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楼永孝,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330110143825173D。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楼永孝、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李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