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332号之二
原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租赁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1600号。
负责人:辛圣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兰,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晓,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西路佰利金湖湾3号楼1单元1503室。
负责人:俞建萍。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
被告:王立群,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立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总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8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0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而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0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向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