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开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楼永孝,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楼永孝、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