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租赁分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259号 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西路1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8095397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佰利金湖湾三号楼一单元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10492186Q。 负责人:***。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25173D。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 被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机具租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