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2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渚公司)、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144470.84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12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2日,方汇公司承包了良渚街道勾庄农民高层公寓项目一标段工程,合计价款为338430023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以开工报告的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合同工期1400日历天。
2014年6月20日,方汇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管理责任书》。双方约定,甲方将良渚街道勾庄农民高层公寓项目一标段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造价338430023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甲方向乙方提取管理费(含税金)计工程总造价的6%。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方汇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自述,因其无施工资质,故系借用方汇公司资质施工。
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良渚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000万元等,后变更诉请。经鉴定及各方核对:案涉工程造价为341592680元,良渚公司尚欠21144470.84元工程款未支付,方汇公司同意上述款项由良渚公司直接支付给**。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良渚公司尚欠21144470.84元工程款未支付,方汇公司同意上述款项由良渚公司直接支付给**,故**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良渚公司主张相应权利。鉴定费120万元,本院酌情支持60万元。综上,对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144470.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22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5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