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新港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佰利金湖湾**楼****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AJIND50Z0120Q000196K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德州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