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法民初字第010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华善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志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无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益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沈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