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三开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2068号
原告: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注册号:320205000060596)。
法定代表人:华善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三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组织机构代码:75586400-X)。
法定代表人:蔡丽云。
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三开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甘露恒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