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与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766号4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