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小区20号商业楼7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0764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与(2021)闽0521执686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相同,为便于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1)闽0521执685号案件并入(2021)闽0521执686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21)闽0521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慧佳

审判员  王国梁

审判员  邓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