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黄河东路鸣柳小区20号商业楼7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0764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在水一方D区13号商业楼10、14号营业房房产及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岛)20号商业楼7号营业房房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因新冠疫情原因以致本院无法到现场对上述财产进行调查、评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21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梁
执行员 张月霞
执行员 朱培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