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659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曾贤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敏、张伟,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