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4052号
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94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H9C24。
法定代表人:涂必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澳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院士大厦11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2N56R。
法定代表人:李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汝燕,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澳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1元,减半收取2995.5元,由原告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韩春香
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