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财保205号
申请人: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94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H9C24(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澳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院士大厦11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2N56R。
申请人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澳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27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澳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276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4元,由申请人安徽先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