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4428号
 
原告:**,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2-8#、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G5YA28。
负责人:李波。
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1号楼5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013413U。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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