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4154号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现代印象广场******。
法定代表人:顾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菊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