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711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1号楼5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锴,男,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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