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9696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锴。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为峰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琛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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