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0488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粤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77161606。
法定代表人:庞松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995813。
法定代表人:王长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粤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304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账户02×××56内的等值人民币存款128719.02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粤能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账户02×××56内等值人民币存款128719.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