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474号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