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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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02执3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28-1746(双)号1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1FYHU6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万发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重机巷100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660479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0年 8月20日至2021年 6月 6日止占用费人民币 738711.2元,房屋清退费用人民币 37016.40元、房屋水费人民币 4037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95元,执行申请费105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2022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2022年4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6.03元,扣除本诉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95元 、罚金1000元、部分执行申请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8月2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广乐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钱 军
执 行 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