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8401号 申请执行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28-1746(双)号1幢1103室。被执行人: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180号A6666室。被执行人: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600弄61号。申请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6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返还给申请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81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7月4日期至实际腾退完毕日止实际占有使用费按每月37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收款人民币642.6万元。五、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张贴公告,限令两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交还给申请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鉴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法莱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