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24号
申请人:沐阳木之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新河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明洋,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夫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9号14幢14-3。
法定代表人:焦连永,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德州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行政街瑞明国际2号楼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祥,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焦连永,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申请人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接菏泽市环堤公园综合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初,德州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焦连永联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胡明洋要求申请人提供苗木,申请人已按照约定提供树苗木,被申请人尚欠货款及利息共计66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沐阳木之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66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被申请人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黄村兴业路支行),被申请人焦连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德州禹城高新区支行)。申请人沐阳木之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沐阳木之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66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被申请人北京恒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黄村兴业路支行),被申请人焦连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德州禹城高新区支行)。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沐阳木之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于雪娟
书  记  员   李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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