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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1民初74号
原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才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夏杨,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四川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基建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夏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桥梁基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洲、沈才勇,被告***及第三人夏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路桥梁基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398.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业经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查,并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岳市劳人仲裁字【2021】21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被告的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正确的,但应当扣除被告住院期间向原告借支的生活费33901.6元和其他借款159902.71元,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19398.69元,理由为:一、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包括了被告的生活费,被告在仲裁裁决前向原告借支的生活费33901.6元应予抵扣;二、被告受伤治疗期间,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每月向原告借支一定费用,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工伤理赔结果出来之前,每月向布喀公路沈军桥梁队预支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等费用,待工伤保险理赔结果(按工伤保险政策本人应得赔偿款)出来后,按照政策予以抵扣,特此承诺。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定期向被告及第三人打款,截止2021年3月24日,被告共计在原告处借支159902.71元,此款应在原告所需赔付的范围内予以抵扣。综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公路桥梁基建公司诉状所体现的数字与提交的证据qq浏览器文件显示的表格上的数据不符。二、***与公路桥梁基建公司没有借贷关系,公路桥梁基建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医疗费、住院期间或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前述费用本应由公司承担,所以该费用不能认为个人借支。三、***在本案中涉及的所谓借支,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没有主张扣除,该争议纠纷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违反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夏杨陈述,夏杨不应当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本案在仲裁阶段,夏杨没有参与,在起诉阶段将夏杨列为诉讼参与人,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夏杨为***的儿子,2019年8月22日***受伤后,公司电话通知夏杨到新疆照顾***,此过程中,公司承诺给夏杨护理费、生活费及误工费,故公司支付给夏杨的均是公司与***商量好的用于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开支,夏杨未收取以及借支任何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为公路桥梁基建公司布喀公路项目部员工。2019年8月22日12时许,***在公路桥梁基建公司承建的布喀公路项目部桥梁工区2号搅和站钢筋加工厂工作时被从起吊机上脱落的钢筋笼砸压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治疗,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伤;骶尾骨粉碎性骨折;肝破裂、横结肠系膜破裂;骨盆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肱骨骨折;坐骨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脾挫伤;肝挫伤;肺挫伤,共住院117天。2020年4月13日,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16日,***伤情经阿勒泰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2021年6月1日新疆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认定***为捌级伤残。公路桥梁基建公司为布喀公路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在项目参保范围内。
2020年10月1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工伤理赔结果出来之前,每月向布喀公路沈军桥梁队预支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等费用,待工伤保险理赔结果(按工伤保险政策本人应得赔偿款)出来后,按照政策予以抵扣,特此承诺。
2021年10月21日,***以公路桥梁基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各项费用425390元,包括:1、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福利费4560元(38天×120元);2、工伤期间的工资144000元(12000元×12个月);3、成都往返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交通费和食宿费20000元;4、伤残补助金132000元(12000元×11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49680元(6210元×8个月);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3150元(6210元×15个月);7、后续医疗费24300元以及司法鉴定费1400元。2021年12月27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岳市劳仲裁字【2021】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用工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24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1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31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9172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共计213203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受伤后,公路桥梁基建公司向***及其儿子夏杨转账支付了250000元,其中公司备注的借支款为105000元。
另查明,2018年阿勒泰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745元,故月平均工资为5812元/月。
以上事实,有岳市劳仲裁字【2021】21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阿地劳工伤认【2020】1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阿地劳鉴202103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自治区(再)劳鉴2021年第5-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保险参保记录、转账记录、承诺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公路桥梁基建公司承建工地工作时受伤,经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其伤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其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公路桥梁基建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公司主张的应当抵扣的借支款,本院已在***作为原告起诉的本院(2022)湘06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公司请求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398.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易建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丽萍
书 记 员 徐田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七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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