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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3218号
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3984Q,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居委会12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540A,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PXHYR0Y,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华利大厦21楼2101-2102。
法定代表人:张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忠,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湖南省岳望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海罗
人民陪审员  任岳军
人民陪审员  刘耀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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