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02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仁青,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格桑花园15栋。
负责人:李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渴,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雷  昊
审判员 李 艳 玲
审判员 格桑旺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扎西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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