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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文,岳阳楼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540A。
法定代表人:黄河,党委书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继华
审 判 员 闾开海
审 判 员 廖细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伟婷
书 记 员 刘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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