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川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单元楼6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格桑花园15栋。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川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日喀则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27日对申请执行款进行了全额冻结,申请执行人西藏川东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能扣划后再将执行款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委员会作出的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字第265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