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1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米易民初字第743号
原告孟凯,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沙春,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密地矿运二村07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的原告***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疑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逾期则可能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定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