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异14号
异议人(暨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7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826J。
法定代理人何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交收法律文书,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调查、收集、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上诉、和解、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五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8MFY97。
法定代表人何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法律文书,和解、调解、提交答辩意见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在审查期间,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湖北兴润万鼎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材料维修费10000元,异议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郭 梅
审 判 员  高帮增
人民陪审员  雷 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罗 玉
书 记 员  曹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