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411执2265号
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11民初24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川0411民初248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786元,案件受理费2693元。
向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
户名: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623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许礼斌
联系电话:290****
本院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莲花村
邮编:61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