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东段733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10400204364826J。
法定代表人:何晓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779473。
法定代表人:唐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2208号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43459211.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