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鳌溪镇象山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世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厚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男,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429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乐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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