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5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鳌溪镇象山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世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厚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超男,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友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本案分配到执行款1614293元,其中1500000元发放至申请人,剩余款项用于缴纳诉讼费40893元、执行费73400元。被执行人江西盈润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因该不动产抵押金额较大,无处置价值,且另案已查封,申请人不要求本案查封。本院查封了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因该厂区正进行征收拆迁工作,申请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向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管理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江西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征收拆迁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13日已执行到位15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770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武宗

审判员  何玲玲

审判员  王乐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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