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象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705784554D。
法定代表人:杨世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邹力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5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土地、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00余元,本院已予以冻结,并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及拘留15日决定。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另有执行费200元;截止2022年6月9日,已执行标的额为411.81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9588.19元,另有执行费200元未交纳。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何玲玲
审判员 王乐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