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象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705784554D。
法定代表人:杨世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何玲玲
审判员 李亚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