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立新委石油机械厂综合楼1号楼第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21)黑0381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1执恢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