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方山县方正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081B。

法定代表人:赵保大,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地址:方山县城移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304076101261。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9日向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64041.84;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支付申请人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从2016年6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26390.23(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并由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申请执行费23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实验中学方山高中的银行账户194583.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