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431号
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方山县方正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赵保大,总经理。
被告:方山县津梁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二云,村委主任。
住所地:方山县圪洞镇津梁庄村
被告:***,男,汉族,方山县方山县圪洞镇津梁庄村人,方山县交警队干部,住方山县。
被告:杜巧英,女,汉族,方山县圪洞镇津梁庄村人,现住方山县。
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方山县津梁庄村委、高亚新、杜巧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4日,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85元,收取2071元,由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吉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