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802号

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112610081B(3-1),住所地:方山县方正街**。

法定代表人赵保大,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芳,女,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开珍,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现住方山县。

被告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康二云,男,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安乐,女,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超超,男,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方山县交警队职工,方山县城镇居民,现住方山县。

被告杜巧英,女,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印刷厂退休职工,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人,现住方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艳军,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方山疾控中心职工,方山县人,现住方山县,系被告杜巧英之子。

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村民委员会、***、杜巧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3元,减半收取计3806元,由原告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恩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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